肢解棄屍案 主控力指被告清醒殺人懂得放血肢解 搭巴士避路障棄頭顱

肢解棄屍案 主控力指被告清醒殺人
懂得放血肢解 搭巴士避路障棄頭顱

【本報訊】16歲援交少女王嘉梅遭殺害肢解棄屍案,控辯雙方昨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力指,被告在殺人前沒有「索K」,殺人時是清醒,記得用手扼過王的頸部約一至兩分鐘,以被告的身高及體重,相比王的個子矮小及纖瘦,被告的行為一定有意圖殺死或嚴重傷害王,故應裁定謀殺罪成。辯方則指,被告只是濫藥的受害者,倘若陪審團相信他受毒品影響,便應裁定謀殺罪不成立。
主控官黎劍華昨在高等法院力陳本案證據確鑿,雖然被告辯稱案發時受毒品影響而不清醒,但從他跟警方進行的會面錄影及案情重組,被告稱記得扼過王的頸部一至兩分鐘,更親身示範,致電好友謝彥德時亦有提過扼頸,顯示他清醒,知道自己所作所為。
黎續指,假若確信被告向警方所講,陪審團應考慮,以被告身高1.73米及96公斤重,而王僅得1.5米高及40公斤重,被告扼王頸部時,一定是有意圖殺死或嚴重傷害王。黎強調,雖然無證據證明被告的殺人動機,但控方是毋須證明殺人動機。

辯方稱被告受毒品影響

黎形容,被告是「大話王」,大話連篇,明知案發前在的士高所服的毒品藥力已過,遂虛構作故事,自稱屋內再有「索K」。
黎指出,證供顯示被告殺人後,懂得替屍體放血,然後肢解,搭巴士棄頭顱以避警方路障,根本並非如他所講驚慌及混亂。黎又形容,被告是一名心思縝密的兇手,殺人後異常冷靜及謹慎,毀屍滅迹。
然而,辯方大律師陳非尼力指,年輕的被告,教育水平不高,有工作謀生,沒有理由為3,000多元而殺人。被告只是濫樂的受害者,案發時受毒品影響不清醒,對殺人經過毫無記憶。
陳又指,被告出於一時恐慌才肢解屍體,警方詳細查問他肢解過程,目的是要令陪審團覺得他並非好人,行為恐怖,對他產生偏見,繼而裁定他謀殺罪成。陳重申,被告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但肢解的案情並不代表他謀殺罪亦有罪。法官韋毅志於下周一作總結,引導陪審團作裁決。被告丁啟泰,被控於去年4月27日謀殺王嘉梅。
案件編號:HCCC252/08

少女王嘉梅遭殺害,法官下周一引導陪審團裁決。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