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當局根據香港警方提供的資料,拘捕10名涉及「刺李」案人士,案件並在當地審理。有法律學者批評,此舉損害本港司法管轄權,認為本港當局應該爭取內地移交此案疑犯到港受審,否則只反映香港特區政府的弱勢。
中大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律研究專家王友金昨指出,根據司法區域協作原則,刑事案件應根據主要犯罪地點,決定應交由那一個司法管轄區審理。李柱銘在香港險遭傷害,疑人犯案地點在香港,應在本港法院審理。
不過,過去像「大富豪」張子強案、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富商林漢烈被殺案,疑犯在內地落網後,雖然本港輿論認為,疑犯應該解回香港受審,但內地都堅決審理案件,並執行判決。
「反映政府弱勢」
王友金批評,內地當局此舉違反司法區域協作原則,嚴重侵犯本港司法管轄權,「犯罪地點喺邊度,就應該由該地方去審理,招兵買馬同買武器(嘅地點)已經係次要。」
對於香港政府未提出要求內地當局移交涉李柱銘案的疑犯回港受審,王說:「反映曾蔭權政府弱勢,唔敢出聲。」他批評,曾蔭權管治方針只想利用內地優勢發展經濟,忽略本港固有的法治優勢,促請港府應據理力爭。
不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案件由誰審理要視乎犯罪策劃情況,「要搞清楚單案嘅主要犯罪地點,如果香港警方發現案中主要犯案策劃都喺香港發生,咁當然應該交畀香港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