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觀塘繞道被警方指令做路障的三部的士、一部貨車及一部私家車,結果全部被非法賽車撞毀。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截停車輛時若講明是徵用,而徵用期間車輛若有損毀,車主可向政府索償;若警方截停車輛未講明是徵用,而車輛被其他車輛撞毀,車主只能循普通交通意外途徑索償。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表示,警方在執行公務時有權徵用市民的財物,例如車輛或居住單位等,市民的財物被徵用期間若有損毀,可向政府索償,情況就像警方錯誤爆破市民大門一樣,業主事後可要求賠償;而今次事件中的士司機甚至可向政府追討因為車輛損毀而失去的收入。
非人命關天可拒絕
陸偉雄強調,若非人命關天的緊急事項,市民有權拒絕與警方合作,警方是無權強行徵用市民財物。
此外,警方若截停車輛時沒講明原因,情況就像交通警處理交通意外時截停來往的車輛,被截停的車輛若遭撞毀,客觀上只是普通交通意外,車主只能向保險公司索償,或向不論過失的交通意外傷亡基金申請賠償;若能找到肇事者則可向其索償。
陸偉雄補充,事件中若警方只截停頭一部車並聲明徵用其車輛,而隨之而至的車輛被迫停車,結果沒有被徵用而遭撞毀,後來的車主只能說是受了「無妄之災」。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