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挑戰成功 立會難以運作

若挑戰成功 立會難以運作

【本報訊】今次鄭家純及梁志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其中一項法律理據,是《基本法》只授權立法會全體大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傳召特權;因此,調查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行使有關權力,是違反《基本法》規定。但有立法會議員指出,有關解釋並不合理之餘,等同要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

連接受投訴都有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擁各項監察政府、批准政府開支、接受市民投訴、彈劾特首,以及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及提供證據的權力。但代表鄭、梁兩人律師認為,《基本法》第73條中,只是授權立法會行使有關權力,並沒授權立法會屬下專責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行使有關權力。
調查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副主席李永達指出,若將《基本法》第73條中所說的立法會,狹窄地理解為立法會全體大會,那麼現時立法會屬下事務委員會,接受市民投訴的工作,就變成違反《基本法》,那是完全不合理,「家申訴部接見市民處理投訴,都係由議員代表去見,若果咁理解《基本法》,唔通第日要60個議員一齊去接受投訴?仲有家每個事務委員會,都唔係包括全部議員,咁又唔可以質詢政府官員?係咪以後都要60個議員齊晒開大會先做到嘢?」李形容按對方狹窄方式理解《基本法》,議會根本無法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