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大女生陳巧文於去年5月奧運聖火在港傳遞期間,在人群中舉起雪山獅子旗示威,被警方搶走旗幟及標語,並以武力強行將她移離現場,帶返警署扣留。陳巧文昨在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行動不合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剝奪其集會示威的權利。
指剝奪示威權利
申請人陳巧文(21歲),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申請人律師指出,當日陳巧文行使憲法賦予她的示威集會自由,並無作出任何挑釁性行為,她是和平表達意見的示威者,縱使在場有反對人士,存有潛在危險,但無證據顯示她與在場人士發生碰撞。警方卻將她移離現場,阻止她行使其示威的權利,警方的行動屬不合法。
事發去年5月2日,在聖火傳遞時,陳與其他示威者在尖沙嘴示威區,揮動雪山獅子旗及支持藏獨標語。
案件編號:HCAL13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