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葉小姐於07年5月向公司遞交辭呈,預計一個月後正式離職,遞交辭職信當日返內地公幹時發生意外,導致腰骨受傷,至今仍需覆診。
其間她一直向公司提供工傷病假證明,事發後的一年半以來,一直獲發放工傷病假錢,惟至去年11月底,公司突然停止發放,她即向勞工處求助,至今仍無結果。
逾期可申請延長
勞工處回覆,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發生工傷時仍在職,即使及後離職,只要能提供註冊醫生(包括中、西醫及牙醫)的病假證明書,證明僱員因工傷而需要缺勤,僱主仍須就該段病假,於正常發薪日期支付工傷病假錢。僱員可獲發工傷病假薪金達24個月,如僱員的工傷病假超過該期限,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工傷病假錢的限期,但不可超過12個月。僱主如逾期7天仍未支付而無合理解釋,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該處續指,接獲葉小姐的反映後曾向僱主解釋上述條例,並促請立即清付工傷病假錢予她。該處已展開調查,並會根據調查所得資料,考慮是否有充份證據向僱主提出刑事檢控。
勞工處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
檔案編號﹕04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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