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97年喺台灣拍攝電影《黑金》,當時電影公司向德安航空租咗架直升機,有幕講華仔喺直升機跳落嚟,點知過程中直升機下沉,搞到旋翼葉片打中地面嘅聚光燈而受損,直升機公司04年入稟台灣地區法院,控告劉德華、《黑金》投資公司永盛娛樂(即中國星集團前身)同製片王重正。
上年4月,法院判咗要華仔賠償510萬新台幣,當時華仔上訴話直升機係俾「不明飄浮物」撞擊,以及係機長冇坐喺駕駛座所致,同佢無關,但噚日高等法院仍判佢賠償669萬新台幣。
噚日台灣法庭消息指,當年嘅機長出庭作供,佢話已經提醒華仔唔好碰到操控桿,並指係華仔大腿撞到操控桿所致。法官指導演要求機長唔好出鏡,華仔方面點能夠責怪機長冇坐喺駕駛座,而且華仔碰到操控桿先係事故主因,所以唔單止要賠,仲比一審時多咗159萬新台幣。
向太指再上訴
華仔嘅台灣映藝媒體總監宋幸娟話:「此事已進入法律程序,經紀公司不便回應,華仔在橫店拍戲,也無法取得他的回應。」中國星老闆娘陳嵐就話:「家同律師研究緊再上訴,佢哋唔係啲乜要加賠,其實係加埋啲息,件事同華仔無關,華仔只係拍戲。」有指華仔碰到操控桿致意外,向太話:「邊隻眼見到華仔,唔好賴人,啲燈位係台灣啲工作人員擺㗎,架直升機係唔郁嘅,都冇起飛,華仔只係坐喺度扮嘢,架機由工作人員控制。」向太話會上訴,仲話唔爭在再打埋呢場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