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拒內企拓電訊、金融

台拒內企拓電訊、金融

【本報訊】台灣行政院審批通過國內企業到台灣投資的相關法規,並於即日生效,涉及製造、服務及公共建設項目合共192項;然而較敏感的金融業、地產業、主要電訊業、專業服務以至台灣優勢產業晶圓、TFT-LCD業務,則暫未對中國企業開放。
台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經行政院核定後,經濟部昨日宣佈正式生效實施,並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案件,審查時間原則上為1個月。

開放製造、服務業

台灣經濟部次長鄧振中表示,陸資來台投資辦法採取「事前許可制」,必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許可,才能來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此外,對於大陸資本亦有嚴謹管理,只要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超過30%,或者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也列為「陸資」;此外,若投資證券股份達10%以上,也視為大陸資本直接投資。
在防禦和追蹤上,鄧振中強調,陸資投資辦法也訂定防禦條款,有大陸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的企業,或者在經濟上有獨佔、寡佔或壟斷性地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者不利於台灣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將限制或禁止投資。後續則有查核機制。

審批需時一個月

他強調開放陸資來台原則依據先緊後寬、循序漸進和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其中製造業開放64項,服務業開放117項;此外,公共建設也依照促參法開放11項。開放的行業包括紡織成衣、電腦電子產品製造、汽車製造、污水處理、批發業、零售業;而對於第二類電訊業(如增值服務)內地資本佔股不能逾50%,民用航空站設施、港口設施等投資,內地資本佔股需低於50%。
台灣自1991年開放對大陸地區投資,至今年5月為止,累計核准投資金額逾771億美元,但因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鄧振中指導致兩岸資金流動呈現失衡狀態,兩岸資源之配置及流通受阻,無法達到兩岸產業優勢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