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簽賬後,最長還款期只有一至兩個月,惟有卡主月結單上竟出現一筆三年前的簽賬。有關商戶解釋,信用卡系統曾有故障,加上與銀行溝通誤會,故記賬日期延誤,最後同意撤銷追收賬項。
持有滙豐白金卡的謝先生近日覆查4月份月結單時,發現一筆問題賬項,記賬日期是3月28日,惟交易日期為8月18日,涉及金額317.2元,交易商戶為大眾書局。由於近期沒到過大眾書局消費,遂致電卡中心了解,滙豐回覆指顯示記錄交易日期為2008年8月18日,又表示正聯絡商戶銀行跟查。
惟至5月中,他再收到滙豐來電,稱與商戶銀行核實資料後,修正交易日期為2006年8月18日(即近3年前),簽賬地點是奧海城大眾書局;其後更寄上一張簽卡存根副本,要求他核實簽署。
謝先生承認,印象中曾到過該店購物,存根副本上的簽署也似屬他本人,惟銀行至今才「過數」,令他大惑不解。
通知銀行停止追討
滙豐銀行表示,大部份信用卡交易由電腦操作,過程全不涉及票據交易,商戶透過電腦終端機完成,毋須將簽單副本交予發卡銀行審核,若發現有爭議賬項,須由持卡人向發卡銀行提出。接獲謝先生投訴後,該行已向商戶銀行索取簽賬資料審核,事件正在跟進中。
大眾書局回覆,該公司審核賬目時,發現2006年8月18日奧海城分店出現信用卡結賬差額,跟查發現,當日某時段的簽賬未能成功傳送至銀行系統,銀行也未有及時發現,遂聯絡商戶銀行將遺漏的簽賬存根遞交發卡銀行,以便收回賬項。
大眾未有透露受影響之客戶人數與金額、商戶銀行資料及發現遺漏的日期,只強調乃個別事件,期間與商戶銀行有溝通誤會,以致過賬日期延誤。大眾承認,追討簽賬應有時限,該公司檢討後已通知商戶銀行停止追討,並向謝先生道歉。
檔案編號:0515030
消委會回應:合約未列明收賬期限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指出,一般信用卡合約,並沒有列明商戶收取簽賬之期限,故商戶有權追收賬項,但追討過程中,發卡銀行應協助審核有否重複過數,而商戶也有責任出示當時的簽賬存根作證明。消委會提醒,簽賬後最好保留簽賬存根,每月小心核查月結單賬項,根據一般信用卡條款,遇有問題賬項,卡主須於發單日起60日內提出。
律師黃國桐表示,從民事法律角度,訴訟追討期為六年,故上述商戶其實有權向卡主追款。惟他指出,由於簽賬日期相隔太久,為免客戶疑惑,商戶在過賬追討之前,應事先聯絡卡主,讓客戶有充足準備,「禮貌上都應該事先通知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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