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管他人身份證

依法保管他人身份證

讀者黃先生的母親早前在老人院去世,他向老人院取回母親身份證以便辦理身後事,惟院方要求她證明二人母子關係,始發還身份證。黃先生欲知,究竟院方是否有權扣起去世院友的身份證?
入境處表示,據悉上述個案中,黃先生已向民政事務處申領宣誓紙證明其親子關係,並獲老人院發還其母身份證。
按《人事登記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即屬違法。
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被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及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巿民如有查詢,可致電入境處熱線28246111。
檔案編號:042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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