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陳先生是獨資公司東主,一直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想請教:1.早前因裁員,已先支付4萬元遣散費給員工,是否需填報此開支於IR56F表格中?現已於保險公司強積金收回2.8萬元,其中1.2萬元差額可否填報為公司支出?2.自住物業一直有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上年度換了樓,是否可繼續申請?3.陳先生另以個人名義持有一工廈物業,一半自用作辦公室,一半出租。想知填報物業稅時,可否同時扣減按息?扣減之稅率是否與居所貸款利息計算一樣?
換樓後可續申請按息扣減
答:1.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委員會主席麥嘉軒表示,在員工被解僱前一個月內,僱主須向稅局遞交IR56F表格。須申報的款項是指上一個4月1日至僱傭合約終止日期間向有關僱員支付的款項,但不包括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所支付的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因終止聘用僱員而支付的遣散費,該筆1.2萬元款項可填報為公司支出,在評稅中扣減。
2.如物業用作自住用途,每位納稅人可申索10個課稅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換樓後可繼續申請扣減餘下的年期。
3.麥嘉軒指出,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為購買物業以賺取租金而支付的利息,可在計算個人入息課稅時扣除,但可扣除的利息款額不可超過物業的應評稅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