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囚犯可投票

立會通過囚犯可投票

【本報訊】立法會昨天三讀通過《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容許日後所有在囚人士都可以與普通市民一樣,在各項選舉享有投票權,但在囚人士不能以監獄作為登記地址;就算入獄後已欠缺住用地址,在囚人士仍然只能以身份證登記住址登記為選民。
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在囚人士被禁止投票的規定違返《基本法》,特區政府因而提出《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容許在囚人士不論干犯的罪行或刑期,一律在立法會、區議會、特首選舉及村代表選舉中享有投票權。

否決以監獄為地址

立法會各大政黨都支持有關建議,確保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不被剝削。泛民主派更認為,政府應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監獄作為登記地址;就此提出修訂的公民黨吳靄儀昨指,不少在囚人士除監獄外別無居所,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監獄作為通訊住址是合理做法。
但有關建議未獲建制派支持。工聯會潘佩璆指,在囚人士與監獄所在地長期隔離,不熟悉該區需要,也不會使用相關設施,若容許他們在該區有投票權,或令其他選民抗拒。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也反對有關修訂,指在囚人士與社區隔絕,與監獄所在區域無明顯聯繫,在囚人士反而會對服刑前的社區有更深厚感情,因此讓他們以監獄為地址並不合理。有關修訂最終遭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