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槍案證人稱首被告託管一包東西

藏槍案
證人稱首被告託管一包東西

【本報訊】內地漢涉藏槍來港犯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在盤問時反駁污點證人何維錦的證供,指首被告黃南華從無將槍交給何,反而是何託黃將一包聲稱是電子零件的東西,帶到旺角交給一名朋友。何維錦否認有其事,並稱知道黃把槍交給他後,為了不想自尋煩惱,沒有想過查證袋中是否藏槍。
暫委法官賴磐德昨於開審時向陪審員提出,他前晚看英文電視台新聞,聽到報道仍錯誤指出此案涉及暗殺李柱銘,他吩咐陪審團不要理會傳媒感性的報道,要根據在法庭聽取的案情作裁決。

「做嘢」後將槍丟落海

何維錦供稱,首被告黃南華曾向他自稱有錢人,依他看是黃自吹自擂。辯方大律師鄭明斌指,黃並無於08年8月12日在深圳將槍交給黃,黃來港向何追討3,000元欠款,何不但無錢還,還向黃再借2,500元,承諾在當天下午支票兌現後還款。何於還錢時,將一包聲稱為電子零件的東西,交給黃託他送到旺角一名叫「阿威」的男子手上。
何維錦否認有關指控,並指當初知黃將槍交他,只想快快還他便算,根本不想自尋煩惱,故從無打開袋子,查看究竟。
任裝修判頭的陳玉波作供表示,他自84年認識黃南華,到內地工作時,偶爾會找黃開工。黃於去年8月14日晚約他出來後,聲稱契媽將三包食物交他,要求陳暫時替他保管,他便要隨即返回內地「搵人」,當黃交一包東西給他時,他覺得很重,好奇下用手觸摸包住東西的膠袋,發現形狀好似手槍,便追問黃,黃稱「係鐵嚟嘅」,他即時拒絕保管。
陳指當黃向他表示,手槍用來「做嘢」,卻無詳細解釋,但指將槍交給他的人正身在內地,要兩天後才抵港,有一個叫「柴佬」的人着黃在「做嘢」後將槍丟落海。
首被告黃南華(50歲)被控於08年8月14日攜帶一支土製手槍及5發子彈犯案。次被告何維綿已認一項無牌藏槍罪。案今續審。
案件編號:HCCC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