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物業空置不獲扣按息稅

稅務信箱:物業空置不獲扣按息稅

問:讀者劉先生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他有一個出租物業,於課稅年度內約有5個月空置,在空置期間的利息支出,是否可扣稅?
答:據《稅務條例》,如在香港購置物業作出租用途,並為此物業安排貸款,同時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便可申請扣除在該年度所支付的貸款利息。
不過可扣除的利息,不可超過每一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並按納稅人所佔業權比例計算。
香港稅務學會副會長梁繼昌指,如該物業曾在課稅年度內,供申請人或家人居住,或空置,在非出租期間的利息支出,將不獲扣除,所以劉先生的物業空置期間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出租物業按息可扣稅

不過,梁繼昌建議劉先生應直接向稅務局、會計師或稅務律師,更具體說出情況及個人資料,以準確地評核是否獲得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