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欠薪刑事化 可判監三年

僱主欠薪刑事化 可判監三年

【本報訊】僱主不履行法庭判令支付工資的個案每年多達1,000宗,政府下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把僱主不遵守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欠薪列為刑事罪行。若證實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繳付日後14天內支付法庭裁定款項,即屬違法,最高罰款35萬元及入獄三年,罰則與《僱傭條例》的欠薪罪行看齊。
《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明日刊登憲報,下月8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府消息人士指出,條例何時生效視乎立法會會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若毋須成立草案委員會,可望10月實施。但有立法會議員預計,來自商界的議員定必提出成立草案委員會,令草案「冇過得咁容易」,故相信最快明年初才有望落實。

董事或會上身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一些僱主蓄意逃避履行勞審處判決的問題困擾勞工界40年,訂立新例可發揮阻嚇作用。政府消息補充,現時很多僱主是法團,因此條例會列明,當法團不支付勞審處裁斷款項,而又同時證明是因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同意、縱容及疏忽造成,該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同樣需要「上身」;而違例僱主更可能同時被控以欠薪罪。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葉偉明表示,根據政府資料,每年約有七分一勞審處追薪個案「爛尾」,即僱主沒有執行法庭裁判,他期望條例可以盡快通過,打擊無良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