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被拒攞綜援覆核敗訴

新移民被拒攞綜援覆核敗訴

【本報訊】港府04年起收緊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資格,規定申請者必須至少居港7年,首度遭法律挑戰。來港翌日喪夫的寡婦,因未符合該規定而被社署拒絕申請,早前在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昨日指出,新居港年期規定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裁定該寡婦敗訴。

福利非絕對權利

協助提出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對判決表示極為失望,指該政策影響深遠,將與律師商討,考慮提出上訴。社署發言人表示,歡迎法庭判決,並重申社署會維持現行綜援制度下,有關居港規定的政策,以確保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分配,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持續發展。
法官指出,社會資源有限,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並非一種絕對權利,沿用的福利制度中,一向設有居港年期規定,而按《基本法》條文,決策當局有權依據當時的經濟環境及社會需要,在原有制度上設定規定,該規定並不構成歧視。
59歲申請人孔允明03年下嫁第二任丈夫,05年12月21日來港跟夫團聚,惟抵港第二日,丈夫突然去世,她於06年5月申領綜援被拒。孔婦與首任丈夫有兩名成年子女居於內地。
案件編號:HCAL1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