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在校大學生因創業受挫跳樓輕生,不料將在樓下經過的女大學生砸傷致死,他最終在日前被番禺區法院一審判其因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監禁三年半。
事發2007年8月,廣東藥學院在校鄧姓男生通過偽造某公司印章、授權書承接了一項商業活動。9月該活動剛開展,就因其所用申報資料虛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門依法取締。鄧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調查。鄧因無法面對現實,同年9月3日下午4時許,從廣州大學城廣東藥學院學生宿舍七樓縱身跳下,殊不知卻將從樓下經過的歐姓女大學生砸傷致死。番禺區法院判鄧因過失致人死亡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判監三年半。鄧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指出,鄧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監禁;情節較輕的,則判三年以下監禁。
廣州《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