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年齡應降低增刑責

強姦罪年齡應降低增刑責

【本報訊】《刑事條例》列明14歲以下人士可以被檢控強姦,但《少年犯條例》同樣列明在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下,任何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是次少年性罪行研究員吳惠貞直言,在性罪行年輕化的實況下,現行檢控及量刑準則已過時,應檢討強姦罪的年齡限制及加重刑責。

入罪率不合情理

吳惠貞指出,現時少年性罪犯的罪行絕非「小兒科」,由年齡出發協助侵犯者康復更生的量刑準則已不合時宜,「唔應該再針對年齡作檢控。」她直言部份少年性罪行性質等同強姦,卻因年齡限制,被交替改控「與13歲/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當局實有需要修補法例條文中不足之處。
15宗涉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個案中,認罪率是100%,入罪率自然也是百分百。吳惠貞直言這個完美的入罪率不合情理,反映律政司傾向選擇一些經過認罪協商的「十拿九穩」個案提出檢控,被告認罪不但可免除在法庭聆訊面對受害人的指控,求情時更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庭考慮受害人感受,在受保護下作供,卻忽略了受害人上庭指控被告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