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的職責是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因此警察採取集體行動甚至遊行、示威,是非常敏感的舉動。根據現行規定,警察不得組織工會或罷工,因此他們的員方組織都只是以「職員協會」的形式存在;警察可以遊行,但受制於兩項條件,即遊行必須是「合法」及「沒有政治色彩」。
77年曾與廉署衝突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指出,根據現行警察通例及警隊條例,警察組織的遊行必須合法,換言之,須依法向警務處提出,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同時遊行須沒有政治色彩,但何謂政治色彩則沒有具體界定。
香港警察鮮有發動遊行,但1977年廉政公署拘捕近200名涉嫌貪污的警員,激起2,000多名警務人員集結示威,其中一批激進警員更衝進中環和記大廈廉政公署執行處,大肆搗亂,為首次警廉衝突。事後港督為安撫警隊,頒佈特赦令,特赦1977年1月1日以前所有曾經貪污而未被檢控的公務員。
回歸後,2002年公務員減薪曾激起警隊以外的紀律部隊員方發起遊行抗議,7,000人上街,當時有個別警務人員加入。
此外,殺警案兇手徐步高當年仍為警員時,也曾以市民身份參加7.1遊行。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