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指警屈藏毒入稟告一哥

青年指警屈藏毒入稟告一哥

【本報訊】一名青年指警方「砌生豬肉」。他於07年某夜遭截查座駕時,四名衝鋒隊警員對他拳打腳踢,又禁錮油站廁所內毆打,再拖返警車施襲,然後帶返警署拘禁15小時,還誣告他藏毒、拒捕及襲警罪名。最終他獲判無罪釋放。昨日他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該四名警員及案件女主管濫權及違反人權,令他受傷兼受辱,要求道歉及賠償。

被拖往油站廁所毆打

原告馮燦雄現年26歲,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四名衝鋒隊警員及女偵緝高級督察黃孝萱。
入稟狀指,馮於07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駕車途經將軍澳遭警方截查,馮將車停在寶康路一油站內,四名衝鋒隊警員並沒有表明拘捕他,突將他壓在地上毆打並鎖上手銬,拖至油站的廁所內拳打腳踢,及後拖上警車戴上頭套及毆打,終帶到觀塘警署拘禁15小時。其間,警方在其座駕搜不到任何物品。
馮其後被起訴藏毒、拒捕及襲警三項罪,於08年6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馮指上述四名衝鋒隊員均為證人,並於庭上夾口供及作假證供,指他被揭發藏冰毒及拘捕時發難逃走,被制服後,又要求去廁所,乘警員解開手銬時,隨即撼頭向洗手盆,因而受傷。

官指警員野蠻判無罪

經審訊後,主審裁判官認為警員的行徑野蠻,證供不可信,因此裁定馮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開釋。
馮認為六名被告的蓄意及濫權行為,令他造成損失,並指事件中令他面部及全身多處瘀傷及紅腫,左眼結膜出血,右膝、左足踝及右手肘擦傷,出現腦震盪後遺症;更令他感到受辱,精神和聲譽受損,入稟要求道歉及賠償。
案件編號:HCA14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