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巿公司潤迅通信前副主席楊軍,與前妻馬琳各自在香港及深圳申請離婚,爭奪瓜分近9億元家產。前妻在本港取得離婚暫准令,更獲判分逾3.7億元家產。惟楊軍不服提出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指,楊軍獲深圳法院頒離婚令,本港法院按法例須承認該頒令有效時,便再無司法管轄權處理如何分配財產,故頒令永久終止本港關於財產分配的訴訟。
月付45萬贍養費
上訴庭以二對一大比數推翻原審判決,撤銷前妻可從楊軍手上瓜分得3.7億元家產的頒令,但明言前妻仍可在深圳法院進行訴訟,與楊軍解決如何分配財產。此外,馬與兩名兒子每月繼續可獲贍養費45萬元。
不過,上訴庭指出,當本港法院承認外地離婚頒令有效後,即使爭議的財產在本港,本港法院也無司法管轄權處理,實會造成嚴重不公平,英國早已修訂法例,故促請立法當局修改法例。
楊與馬的14年婚姻於06年破裂,二人各自在香港及深圳申請離婚。同年11月,馬在港法庭取得離婚暫准令。楊則於07年11月獲深圳巿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頒下離婚令,並就約值1,5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作出分配,馬獲分四個物業及880萬元人民幣。而馬於去年5月才獲本港法院頒令,瓜分巨額家產,更惹來楊不服。
馬獲本港法院所頒的離婚令為暫准判令,本案爭議關乎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本港法院是否承認深圳法院所頒離婚令為有效。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指,即使配偶一方獲得本港法院頒離婚暫准令,但按法例,當本港法院承認香港以外地區,包括深圳,所頒發的離婚令為絕對有效判令時,法院便不再擁有司法管轄權,處理財產分配;除非法院認為,承認該外地頒令是有違公共政策。
原審錯用酌情權
本案楊馬二人在深圳註冊結婚,雖然中、港兩地均有資產,但法院承認深圳的離婚頒令,不會剝奪馬在深圳法院申請分配財產的權利,而原審法官拒絕承認深圳法院的離婚頒令,是錯誤行使酌情權。
惟持相反意見的郭美超法官則認為,楊在本港及深圳兩地皆提訴訟,實「輸打贏要」,利用不同法制,目的阻止馬獲分在港財產。
律師梁永鏗表示,贊同上訴庭建議修例。他解釋,本港法院較了解本港情況。況且,法院頒令的財產安排,可能因前配偶財政狀況改變,隨時需申請更改,若每每要向外國法院申請,會相當不便及費時。
案件編號:CACV89/2008
楊軍與馬琳離婚事件簿
日期:1989
事件:楊軍與馬琳於深圳結緣相識
日期:28/04/1992
事件:兩人在深圳結婚
日期:2002
事件:婚姻開始出現問題
日期:18/05/2006
事件:馬琳在本港法院呈請離婚,其後申請分配家產
日期:09/2006
事件:夫妻同意從家產中每月支付45萬元,作為妻及兩兒子贍養費
日期:23/10/2006
事件:楊軍則在深圳展訴訟,申請離婚及分配部份家產
日期:13/11/2006
事件:馬琳獲本港法院頒離婚暫准令
日期:14/11/2007
事件:楊軍則在深圳取得判決,獲深圳法院頒離婚令
日期:23/05/2008
事件:本港高等法院判馬琳可獲瓜分逾3.7億元家產
日期:17/06/2009
事件:上訴庭推翻高院判決,判楊軍上訴得直
資料來源:上訴庭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