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鄧玉嬌刺斃淫官案一審判決後,鄧玉嬌重獲自由,這固然是網民的勝利、民意的勝利,但是,鄧玉嬌畢竟是被控告及裁定故意傷人罪,只是因她有輕度精神問題及自首而獲免除刑事處罰,判決只是滿足當局維穩(維護穩定)的需要,並不是在維護法制、維護人權。
裁定有罪再免罰 假恩假義
今年是內地政治敏感年,維穩是各地的首要任務。鄧玉嬌案廣受關注,大批網民更跨出互聯網,直驅巴東聲援,一旦判決有違民意,當地官員恐怕承擔不起影響維穩的責任,因此速審速判,還鄧玉嬌自由,以平息民怨,但又裁定鄧玉嬌有罪,再施以免除刑罰的假恩假義。
鄧玉嬌案仍有三大不明不白之處:其一,是故意傷人還是正當防衞?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防衞過當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條文如此清晰,鄧玉嬌在面臨被強姦危險時,依法自衞,雖然造成淫官一傷一死,但完全沒有刑事責任,何來故意傷人罪?何須當局免除刑罰?
其二,鄧玉嬌及母親放棄上訴,是抱持民不與官鬥的傳統觀念,還是受到當局的壓力?鄧玉嬌當日下午就收到判決書,並且立即簽字「服從判決」,鄧母還要因「女兒的防衞行為給對方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和損失」而道歉,這是否按當局安排的劇本演出?她們會否面對民事索償?
有阻嚇受害者正當防衞之嫌
其三,內地近期頻爆官員強姦、嫖宿幼女事件,深圳也曾發生交通部高官在酒樓猥褻幼女事件,政府官員欺凌、姦淫弱女成風,又有幾位女子可以像鄧玉嬌一樣勇敢地反抗呢?當局如今裁定鄧玉嬌有罪,豈不是有阻嚇受害女子正當防衞之嫌?如果當局不能維護法制、維護人權,又豈能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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