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小巴司機於去年8月在旺角撞斃剛送完貨的六旬男子,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昨指斥,被告的駕駛方式自私自利、嚴重鹵莽,應受到譴責,被告並沒有留意路旁的死者及連番判斷錯誤,刑期長短亦不能補償死者家人的痛苦,遂判入獄28個月及停牌兩年。
傷者留醫五日不治
現年32歲被告吳志洪,已婚並育有1歲兒子,過去只有輕微交通違規紀錄。他被控於去年8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與廣華街交界,危險駕駛紅色小巴導致66歲男子梁燦華死亡。
法官表示,被告服刑後仍會與家人相聚的一天,但梁燦華跟家人永遠沒有這個機會。事發時被告應可清楚看見梁,但被告由廣華街轉入豉油街時沒有減低車速,同時維持這速度,迫使欲過馬路的途人退回原地或快步行走。被告亦沒有顧及梁身旁有一部單車,不能輕易退回原地,前方又被途人阻擋,不能急步前進。被告的駕駛方式應受譴責。
案情指,事發時梁燦華剛送貨到一間餐廳,並推着單車與餐廳老闆蔡兆基同行至豉油街。蔡見沒有車輛便過馬路,惟被告駕駛的小巴突然駛至,蔡急步過馬路同時聽到巨響以及梁大叫,回頭看見梁倒卧小巴前。梁留醫五日,因頭部重創及急性支氣管炎死亡。
案件編號:DCCC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