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過去一年於澳門工作,甚少回港,也有一段時間沒有供強積金,近日家中有事需要一筆錢應急,有朋友建議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取回以往的強積金供款,我可以這樣做嗎?
違者可判囚
答:法例規定計劃成員若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須向受託人提供證明,包括成員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無限期居住的證明文件及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
由於近年這類申請個案上升,積金局已主動調查及跟進可疑個案,並向有關部門,包括入境處索取資料,以核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屬實。積金局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計劃成員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會對違例人士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上已清楚列明有關規定。積金局會嚴厲打擊這類違法行為,並提醒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
積金局熱線:29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