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豁免剖驗屍體 須簽滿意醫療文件裁判官建議被怨不公

申請豁免剖驗屍體 須簽滿意醫療文件
裁判官建議被怨不公

有患末期癌症的老翁在留醫期間死亡,家屬投訴院方醫療失誤後,醫生竟反口指不知老翁死因,將個案交死因裁判法庭處理,家屬向法庭申請豁免屍體剖驗時,裁判官要求全體家屬簽署滿意院方醫療服務的文件。家屬為保留死者全屍,無奈簽署,認為裁判官做法不公道。

讀者溫小姐的父親終年79歲,生前患有結腸癌、哮喘、高血壓及腎功能衰竭等疾病,本年3月4日,溫伯因急性腎衰歇及呼吸急速,在瑪嘉烈醫院內科留醫。

口內被塞滿藥物

家人前往探望時,赫見其口內被塞滿藥物,數量等於一塊曲奇餅般大,「爸爸病情好壞,一直有吞嚥問題,唔明點解醫生會開藥丸,佢根本吞唔到。」
溫伯兩天後因病情惡化逝世,家屬強烈不滿治療安排,向醫院投訴,當晚卻收到通知,要將其父個案呈交死因裁判法庭研判死因。溫小姐不滿地說:「醫生明明講咗爸爸嘅死因係腎衰竭、癌症、內出血,知道我哋投訴就反口。我哋唔想遺體解剖,所以向死因裁判法庭申請豁免屍體剖驗。」
溫小姐與家人,遂根據程序,先向駐院法醫官提出申請豁免屍體剖驗,接着到東區法院大樓內死因裁判法庭遞交文件。她表示,其間死因裁判官提供了三段文字,要求他們在白紙照抄,以及出席的五名家屬全體簽署,內容大致謂清楚死者死因,並非因瑪嘉烈醫院所造成,家屬很滿意醫院對死者的治療,然後才批准豁免屍體剖驗。「我哋根本唔滿意醫院嘅治療,爸爸死於癌症,死因冇可疑,根本唔需要解剖,法官嘅要求,令我哋覺得係逼我哋簽文件嚟交換唔解剖,我哋要求修改字眼又唔畀,由於當時阿媽好激動,最後無奈照做。」

司法機構拒評論

瑪嘉烈醫院表示,3月4日溫伯留院時仍然清醒,可進食及吞嚥藥物,至下午病情轉差,吞嚥能力減弱,須以哺飼管餵食。溫伯逝世後其家屬不滿醫護人員的治療方案,醫生已解釋,惟未獲接納,故醫生根據法例「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規定,將個案呈報死因裁判法庭,由死因裁判官決定需否進行剖屍。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死因裁判官已就溫小姐父親的遺體豁免剖驗的申請作出裁斷,司法機構不宜就個別案件評論。
檔案編號:0308012

議員回應:沒剖屍可能影響追究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質疑死因裁判官處理不當:「家屬唔想死者解剖,唔等於佢滿意醫療服務,裁判官唔應該逼人簽呢啲文件!」
何俊仁指出,若打算追究醫療責任,便要進行屍體剖驗確定死因,「問題唔係簽唔簽呢份滿意文件,而係可能因冇剖屍確定死因而影響追究嘅結果。」
社區組織協會病人權益幹事彭鴻昌表示,若家屬質疑病人的死因,醫生有責任將死亡個案呈報死因裁判庭,若家屬不想遺體解剖,則可先向駐院法醫官提出豁免屍體剖驗,如法醫官未能確定死因,則需交死因庭處理。

話你知:不滿法官行為可投訴

若市民不服法庭判決,須循法律程序提出上訴。如對法官的行為不滿,可向有關法院領導提出投訴,司法機構會於收到投訴後7天內覆函投訴人確認收到個案,在法院領導調查完畢後,則會發出詳細回覆;需時多久要視乎個別情況。投訴法官途徑可查閱: http://www.judiciary.gov.hk/en/crt_services/pphlt/pdf/complaintsjjoleaflet.pdf

小資訊:20類死亡須報死因庭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共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包括死亡原因不明;在突然或沒得到診治情況下死亡(死前被診斷為末期病患者除外);意外或受傷所導致的死亡等。當獲悉死亡事故時,任何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包括醫院,均應盡速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死因裁判法庭資料可查閱: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cor.htm#3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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