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以來,《基本法》23條有如港人頭上的利刀,02年特區政府強行倉卒訂立惡法,激起逾50萬人03年7.1上街,惡法被迫暫時擱置。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和司徒華均指出,23條的內容,因六四事件而大幅收緊,鎮壓後才加入的顛覆國家等罪名,更是衝着支聯會而來。
翻開88年4月頒佈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當時的相關條文是第22條,內裏寫明特區政府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李柱銘指出,當時已認為顛覆罪的定義含糊,不應放入條文內。
加回顛覆罪針對支聯會
89年2月頒佈的基本法(草案)第23條從善如流,取消顛覆罪,引入禁止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李柱銘表示有關的罪行定義較清晰,這版本是個改進。
不過,開放的氣氛曇花一現。六四屠城後,北京視香港為反共基地,90年4月正式頒佈的《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大幅收緊,既重新補回「顛覆罪」,又新增了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的條文。
李柱銘指出,這版本是個倒退,「起碼都要去番第二稿咁寫」。六四後,中共視支聯會為顛覆組織。身兼支聯會主席的司徒華不諱言,23條加回顛覆罪,「係針對我哋支聯會。」
02年,特區政府推出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魔鬼盡在細節中,包括引入隱匿叛國罪,市民僅知情不報,沒有參與也可被囚;以言語煽動國家分裂,如台獨,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港人在海外的言語、行為,亦可視為罪證。惡法箝制港人的言論自由,03年7.1激發逾50萬人上街。司徒華指出,六四後,香港人一直力抗自由倒退、嚴防人權被剝削,是故23條一出,反抗如此激烈。
本報記者
六四對《基本法》23條影響
六四前
日期:88年4月
頒佈文件: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條文內容:特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問題/改變:顛覆罪定義含糊
日期:89年2月
頒佈文件:基本法(草案)
條文內容: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問題/改變:取消了顛覆罪,新加的罪行定義較清晰
六四後
日期:90年4月
頒佈文件:基本法
條文內容: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問題/改變:重新加入顛覆罪,做法倒退、並新增禁止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的罪名
*當時為第22條資料來源:《基本法》文件、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