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盤交易需有牌經營

暗盤交易需有牌經營

【本報訊】高院原訟庭就暗盤市場交易作出澄清,指任何人未獲證監會發牌而在暗盤市場經營證券交易業務,不論該等證券是否已經發行或上市,即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高院昨發表聲明指周毅強及蕭森峰在中國銀行(3988)H股尚未發行及在港交所(388)上市前,於06年3月至6月間經營該等股份交易的業務,因此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展開今次法律程序,是因為要釐清暗盤市場交易實際上是否構成證券交易。

釐清證券及期貨條例

在本案中,證監指稱,周氏及蕭氏在中行H股尚未上市前,曾利用一家名為MegaDragonGroup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向投資者邀約買入該等股份,但兩人均未領有證監准許其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牌照。
上訴庭去年3月就一暗盤市場交易糾紛作裁決時指出,香港作為有大量新公司上市的主要金融中心,應仿效倫敦等外國主要市場,規管暗盤市場交易。上訴庭當時駁回一名投資者申請,該投資者於中國電信(941,現稱中移動)97年上市前試圖進行暗盤交易,但股份掛牌當日股市大跌,有買家拒絕接貨,該投資者向相關經紀索償敗訴,再遭上訴庭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