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僱傭條例》有防止歧視職工會的規定,任何僱員(不論私營或公營機構)均有權聯同其他人組織及參加職工會,成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其活動而解僱該僱員,違規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工會人士指僱員若參加工運,應高姿態讓公司知悉,令僱主不敢冒犯法之險,向自己「開刀」。
違例可罰10萬元
法例列明僱主不可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權利,亦不能因此而解僱、懲罰或歧視該僱員,違反以上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另外,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可在工作時間以外,參加該職工會的活動;如要在工作時間內參加職工會的活動,需按照與僱主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僱主同意。
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表示,僱員參加工會運動時要盡量讓公司知道,「你唔畀公司知,日後佢炒你可以話從來唔知你參與工會活動,輕易證明自己冇歧視工會。」
他又說,以往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僱員,要證明僱主解僱動機是基於其工會身份或參與過工會的行動,這十分困難,「僱主梗係話炒人原因同僱員係工會人士無關,你好難反駁佢。」以往很多案件未能成功檢控僱主。
另外,如被裁僱員被法庭裁定其解僱是違法,該僱員可復職或獲得終止僱傭金及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但審裁處只會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作出復職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