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執業律師涉嫌在代表一宗盜竊案被告時,透過律師行發出三封信予該案的律師證人,指對方負有律師與客戶間的保密責任,要求對方不要出庭作供。該執業律師否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早前申請終止聆訊被拒,案件昨日在區院開審。
銀行法律代表作供
被告楊威(46歲),現為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一。案發於05年11月24日至06年1月20日。案情指出,該盜竊案涉及一名劉姓女被告。劉於01年11月曾代表一間紡織公司,跟銀行簽署一份借貸文件,而麥少芬為銀行的法律代表,見證劉簽署文件。其後劉被控一項盜竊罪,該案控方傳召麥作供。劉聘被告的律師事務所代表,最後罪脫。
麥昨供稱,她於05年10月收到控方證人傳票,11月24日收到由劉陳高律師行發出的信件,文件由被告簽名,內容指麥曾代表該紡織公司,負有保密責任。麥表示從沒有代表紡織公司,不認同有此責任,信件令她困擾,另稱「我唔係好知佢哋係咪叫我唔好做證人」。她之後再收到對方兩封信件。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10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