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洗衣店東主因商業牌照問題與商業登記署發生糾紛,認為署方「攞晒我啲錢」,去年帶電油到稅局縱火,幸沒職員受傷。他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縱火罪,法官將他判囚四年。
精神報告指出,被告胡建平(51歲)沒有精神病,但案發時受幻覺困擾,重犯機率低,相信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暫委法官麥健濤認為被告攜帶電油、打火機及毛巾犯案,並不是一時衝動,他點起兩處火頭,不論是火燄還是濃煙,均對人命造成威脅,幸火很快被救熄。
法官同情遭遇
法官指被告有抑鬱,受幻覺影響,遭遇值得同情,但法庭要顧及其他人安全。
案發於去年10月2日早上9時多,被告到稅務大樓4樓的商業登記署,在毫無警告下,向5號和6號櫃位潑電油,然後點火,職員慌忙逃走。被告因衣物染上電油被燒傷,他登上的士離去。同日被告與社工見面時承認縱火,到醫院求醫時被捕。被告曾開設洗衣店,店舖現已易手。
案件編號:HCCC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