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慧卿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在四月三讀通過了《二○○九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該草案看似沒有爭議性,亦沒有議員提出修訂。其實該條例顯示香港法制存在巨大缺口,足以影響一國兩制及法治的原則。
法律適應化條例的目的,是修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專利條例》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令這四條法例亦可以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
政府遲遲不立法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因此,很多市民都可能會感到驚訝,為何自香港於一九九七年回歸以來,到現在只有四條香港法例是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雖然基本法有上述的規定,但要在本地立法後才可以令香港法例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一日不做本地立法,中央駐港機構是不用遵守本地法律。因此,立法會議員從一九九八年一直催促特區政府處理這重要的問題,但政府一貫的答案是中央需要研究,因此把事情一拖再拖,結果是中央駐港機構可以長期凌駕於香港法律之上,給人的印象,正如毛澤東所講:「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經多年「與中央商議」,政府決定法律適應化的工作只會將十七條明文規定約束香港政府的法例列為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並先處理以上四條法例。對於一些較敏感的法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要繼續無限期與中央討論。
叫市民怎麼服氣
其實,中央駐港機構須遵守香港法例,是基本法的規定,亦是市民大眾的期望。可是,中央和特區政府不尊重這民意,堅持要慢慢研究,這是有違法治的原則,更是違反基本法。立法會等了十一年,結果是在香港的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法例之中,中央駐港機構只須遵守四條!當市民知道,中聯辦原來不用遵守防賄條例、選舉舞弊條例、公安條例、洗黑錢法例等,又怎能令他們信服?外國元首夫人襲擊記者有免責特權,市民已經不能理解。中央駐港機構雖然有基本法的規定,仍不用遵守絕大部份香港法例,市民又怎能服氣?
本人呼籲中央政府尊重基本法,盡快完成研究,讓特區政府進行本地立法,令所有香港法例都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