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收到了報稅表,要一個月內填回。大家會因應本身情況,申領各樣免稅額,其中供養父母免稅額最易被納稅人誤解。
供養父母免稅額是3萬元,據稅務條例,受供養的父母要年滿60歲,通常於香港居住,在該課稅年度至少連續6個月與納稅人或其配偶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在該課稅年度提供不少於1.2萬元作父母生活費。如父母未滿60歲,但為55歲或以上,可取得1.5萬元免稅額。
累納稅人鋌而走險
不少人問為甚麼他們有供養父母,但沒資格申領供養父母免稅額。本欄曾提出,「很多人都有給家用予父母,如每月3000元,卻沒有父母免稅額。此種下了日後父母年老時要依賴政府的禍根,彷彿55歲前不是父母似的。」
每年供養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共6萬元,在最高邊際稅率只省回稅款1.02萬元,只是2至3個月家用。政府的吝嗇種下了有納稅人鋌而走險的禍根。
鄉間父母不受惠
有納稅人在07年被罰款逾2萬元,因他連續兩年報稱供養父親,但其父已於5年前去世。06年5月,有納稅人連續6年訛稱其父母全年與他同住,但原來其父母過去20年一直居於澳門,多年來僅留港數天,其母更在03年過世,該納稅人被判入獄2個月。有納稅人供養鄉間父母,他們沒有香港身份證,他申領供養父母免稅額,稅務局長反對,他根據人權法提出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認為納稅人父母不是「通常居住於香港」,故不獲免稅額。委員會指,現行稅例沒有供養國內父母免稅額,政府應否放寬是複雜問題。
李兆波
中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會計與財務高級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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