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干預訴訟案 女律師受審

首宗干預訴訟案 女律師受審

【本報訊】一名索償代理涉嫌以「不成功不收費」作招徠,就一宗交通意外事故中,串同女律師包攬訴訟。兩人疑不收分毫協助意外事故中的事主母親,成功追討350萬元賠償,並從賠償金瓜分86萬元作酬。涉案兩人被控串謀強行干預訴訟等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成為本港首宗被刑事檢控的案件。

稱事成後才收費

首被告張藹冰(39歲),報稱無業;次被告盧蔚恩(40歲),任職律師。兩人共被控六項罪名,包括串謀強行干預訴訟、企圖及分享訴訟成果、盜竊及教唆他人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控方昨日根據終審法院案例,將控罪上「助訟」及「包攬訴訟」名稱改為「強行干預訴訟」及「分享訴訟成果」。
控方開案指,交通意外發生於01年3月6日,18歲男子楊駿傑頭部重創,患上全面認知障礙,全身70%永久受損。
楊的母親黃少英於同月在沙田威爾斯醫院探望兒子時,遇上自稱為浩銘顧問有限公司職員的首被告。首被告稱可不收分文協助黃婦追討賠償,事成後才收費。黃婦經首被告多次游說,終首肯及簽合約,確認若索償成功須付賠償總額的25%作顧問費,若失敗便不需付款。由10月開始,首被告多次安排黃婦到次被告的律師行會談,由次被告負責案件。

從賠償中獲86萬

至03年9月11日,案件達成和解,黃婦代表兒子取得350萬元賠償,其中115萬元先付給黃婦。她按首被告指示及合約規定,以現金提款861,652元交予首被告。控方指,除該筆86萬餘元外,兩被告從沒有要求黃婦付款,也沒有告訴她可申請法律援助。黃婦理解這合乎合約上「不成功不收費」的條文。
黃婦04年委託次被告向法庭提出欲處理兒子的財產。於05年5月初,法庭要求黃婦解釋該86萬元賠償金去向,兩被告經商量後,草擬誓章假稱黃婦將該筆款項放進保險箱。法庭其後下令要將該筆款項存回戶口內,惟有關審訊以英語進行,黃婦不明白內容,次被告又沒有解釋有關程序。黃婦及後改聘另一律師行代表。法庭於06年2月頒令調查款項下落,黃婦最後報案。
案件編號:DCCC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