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保障小股東權益是法院的責  - 盧峯

蘋論:保障小股東權益是法院的責  - 盧峯

質疑上訴庭否決電盈私有化是感情、感性先於法律的人應當好好看看幾位法官昨天頒下的判詞。看過之後這些人就應當明白幾位法官並沒有被同情心左右或蒙蔽,他們否決電盈私有化的裁決是有充份的法理、法律依據的。
法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落實私有化需要符合兩大重要條件:其一是股東以大多數票通過;其二是法院接受有關決議。而法院是否接納有關決議要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決議是否符合法例,大小股東權益是否得到公平的反映,投票結果是否真誠(bonafide)的反映大多數人的意向等。但從事件的演變及呈上法院的各項證據顯示,小股東權益固然未有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投票結果更因為種票、分拆選票的做法而變得疑點重重。
事實上在電盈私有化聆訊時公眾已能清楚看到,富通保險區域總監林孝華在電盈私有化過程中的關鍵時刻突然買入五百手電盈股票,並把它們以花紅的名義分發予部份下屬、朋友是非常不尋常的事,因為這新增的幾百位股東絕大部份把投票權授予林孝華,令他對私有化投票結果有重大影響。更重要的是,林孝華跟電盈的母公司盈科拓展副主席袁天凡長期認識,關係密切。兩人在○九年一月五日曾多次互通電話,當天下午林孝華就落盤購入五百手電盈股票。
幾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這種種巧合令法院不能不懷疑是否有人刻意種票,令法院不能不懷疑有人意圖操控投票過程以牟取利益。基於這些懷疑,基於私有化投票過程出現種票的漏弊,法院無法確認這是一次公平的投票,更不能接受私有化的決議。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法官說的很明白:"Votemanipulationisnothinglessthanaformofdishonesty.TheCourtcannotsanctiondishonesty."(操控投票是典型的不誠實行為,法院是不能認許的。)
有的人認為,過往不少企業私有化時也有分拆選票的做法,甚至可以說是慣常的做法,法院不應突然插手及否定這種做法,更不應干預正常的商業行為及手法。這樣的說法既混淆視聽又是對法院職能的誤解。只要種票或分拆選票是在操控選舉結果,是在影響投票的公平公正,有關做法都是不合理及不能接受的。社會及法院絕不應因為過往曾出現有關做法而隻眼開隻眼閉,或把它視之為慣例。
至於說法院干擾商業運作更是奇怪的說法。根據香港的法制,法院及法官是不同利益的仲裁者,他們有責任確保所有人的公平權益得到保護,包括大股東及小股東。今次電盈私有化明顯對小股東不利及不公平,法院按法律及司法公義的原則否決私有化只是還小股東一個公道,只是避免小股東受無理侵害,根本不存在干擾商業或公司運作的問題。
電盈大股東盈拓昨天表示將就判決提出上訴,案件將由終審庭作出裁決。但不管如何,法院昨天向市場、大股東、小股東發出了明確的訊息,就是種票這種不誠實的行為是不能接受的!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