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青年涉嫌強姦前女友案,昨在高等院法續審。20歲被告馮利明,被控於08年4月2日,強姦19歲的女事主。女事主昨供稱,事發當日兩人逛街後,被告將她遺留的化妝袋及遊戲機帶到寓所還給她,並藉詞上廁所進入單位內,把她強姦。她稱,被告事後開始無理取鬧,語帶兇惡指摘她經常不理他,又不接他電話,指她「迫佢(被告)咁做」,又稱要「食住」她。被告一邊說一邊穿回褲子,並要她「乖乖地做番佢女友。」
辯方盤問女事主時提及,被告與女事主自07年1月拍拖,女事主曾帶被告回家歡好,因為兩人熟睡至天亮,至翌晨女事主母親拍門才驚醒。由於其母撞破,並在衣櫃內發現赤裸的被告,兩人於是改到時鐘酒店歡好。兩人同年4月分手,關係糾纏,至08年2月案發前兩個月,兩人再往時鐘酒店性交。
案件編號:HCCC189/08、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