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投訴人 須滙報監警會

四類投訴人 須滙報監警會

【本報訊】為配合6月1日生效的《監警會條例》,警方下月一日推出新指引,由未滿16歲人士或獲授權人士代為提出等投訴,須向監警會滙報調查報告,監警會成員有權觀察這類投訴的會面及搜證。
最新一期《警聲》報道,根據新指引,現行的「投訴警察個案」改為「須滙報投訴」,若投訴人未滿16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因死亡或疾病由其親屬或監護人代表投訴、獲投訴人書面授權人士代表投訴,都被列入這個類別。警方處理或調查這類投訴後,須向監警會提交調查報告。監警會成員及觀察員有權出席及觀察這類投訴的會面及搜證工作,警務人員須在事前通知監警會。

「毋須報告」變「須知會」

同時,現行「毋須向警監會報告的投訴」將改為「須知會投訴」,針對休班人員非執行職務的投訴、瑣碎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匿名投訴及並非警方行為直接影響的投訴、性質輕微而事發後兩年才作的投訴,均被列入這類投訴。警隊須每月向監警會呈交這類投訴個案及理由,但毋須報告調查或處理結果。新制度下,市民要求覆檢其刑事或雜項案件的調查及純粹表達不滿或意見,以及警隊員工本身的投訴,將不再納入處理投訴機制。
此外,警方今年起改變機動部隊編制,由目前四支大隊改為六支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