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中國剛從文革噩夢中蘇醒,幹部和輿論提出了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的社會大討論。時任人大委員長的彭真,面對記者提出這問題時,曾說「我也搞不清楚」,但後來他澄清了:「黨領導人民制訂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己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黨是領導人民還是代替人民去制訂並執行憲法、法律呢?當然就說不清楚了。不過,至少當時老黨員幹部們經歷文革的無法無天時代,經歷毛與四人幫無視憲法而任意妄為的時代,還多少有意識要把黨的活動範圍限制在法之內。現在,經過二十多年特權勢力的蔓延滋長,從法院拒絕受理四川災民和毒奶案受害者索賠,到數之不盡的黨主導司法審判案件,黨的活動範圍早已超越法律啦。
香港回歸後,國際社會與香港人均認為,對香港這一制的最大保障是《基本法》,但近年來,《基本法》大還是中共黨大,或更具體地說,《基本法》大還是鄧小平大,這問題已由專權政治的「一國」不斷衝擊「兩制」的香港矣。
去年七月,中國副主席習近平訪問香港,在特區管治班子包括大法官、律政司司長和立法會主席面前,說特區管治班子,「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香港輿論聞之譁然。因為《基本法》所定,是一個「三權分立」的體制,無論《中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更強調「獨立的司法權」。若沒有獨立司法權,香港回歸後已立即淪為「一國一制」了。
不過,鄧小平生前,卻多次表示反對「三權分立」。1987年他說「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優越性,就是凡是一件事一下決心,一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我們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鼎立。」同年他會見香港草委時說,「不搞三權分立,兩院制」。當然,《基本法》並沒有體現鄧的「不搞三權分立」的觀念。但如果中共認為鄧小平比《基本法》大,那麼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就守不住了。
最近引起政圈和輿論關注的曹二寶的文章,又抬出鄧小平的話來壓《基本法》,引述鄧說過,「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如果中央把甚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於是,曹二寶就認為,在香港「必須有一支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而成為香港的另一個「管治力量」。
曹二寶的根據是鄧小平講話,而不是《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已規定除了國防與外交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列明中央各部與各省市都不得插手香港事務。
《基本法》大,還是鄧小平大?若香港厲行法治,那麼當然《基本法》大,「兩支管治力量」的說法,就無法成立。若鄧小平大,那麼不僅人大多次釋法、粗暴干預香港終審法院裁決、建立一支「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幹部的隊伍」凌駕於香港特區政府之上,這些說法與做法都可以成立。三權分立、獨立司法,也都可以丟在一邊了。
抬出鄧的那一段話,也要看「黨的需要」。1984年鄧說,「我們還多次講過,北京除了派軍隊以外,不向特區政府派出幹部……我們派軍隊……不是去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我們說這個話是算數的。」又說,「要相信香港人能治好香港」。現在,曹二寶說要派出幹部在香港作為另一支管治力量,不是表示鄧的話「不算數」嗎?不是「不相信香港人能治好香港」嗎?鄧這些話就不提了。
《基本法》大,香港就仍是法治社會;鄧小平大,那就變成人治社會啦。至於鄧小平那一句話大,則看中共黨的需要。
這是目前香港面對黎桂康「十點協議」和曹二寶文章君臨下的政治形勢,也是特區政府在法治與人治間徘徊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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