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 殺 - 陳也

謀 殺 - 陳也

感情沖昏頭腦壞事,個案太多,不贅。但自備兩柄尖刀去女友家箍煲,不遂,即從後施襲,刀來刀往在活生生軀體上落刀五十下,在心臟位置連刺十記,最後摸到頸椎位以利刃純熟地把分明已經氣絕的人割下整整一個頭顱來。法醫說66組傷勢遍佈死者身體,已經無法確定是哪一刀致命。疑兇殺人後致電親朋,待警方到場,自首。這樣的命案,上到法庭,不曉得怎麼的,疑兇推翻之前證供,只肯承認誤殺。承認誤殺與謀殺之間,由判刑多寡去取決吧。但是,將活人當牲口般刀宰切割,怎麼理解,也不可能歸類誤殺。假如良知未泯,殺人後果如向母親招供時說的深感悔咎的話,就俯首認罪吧。招認謀殺,因為愛瘋了。推搪誤殺,卻是因為存心躲過法律制裁,少坐幾年得幾年,廿零歲仔,十年八載出冊,又一條好漢的,省得着為對方蹲一世監牢嗎?那個,還是鐵石心腸花心寡情之人啊。
就這樣,心存僥倖的被告,徹底將內心僅剩的良心賣給魔鬼,庭上的所謂自辯,讓人寒心。用屠宰的殘暴手法殺掉一個曾經相愛的人,法庭是不會考慮被告八九六四時出世未。對手無寸鐵者施暴,仗着自己有槍(或者攜刀),肆意亂槍掃射(或者刺插66下),都是鐵證如山無可狡辯的蓄意謀殺。陪審團一致判男生終生監禁,六四那批槍販子和決策者,難道以為憑N個馬力和X個陳一諤轉移罪證蒙混視野,就能躲過謀殺的指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