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實業大股東被控涉假資料誤導股民 證監首提刑檢

黃河實業大股東被控
涉假資料誤導股民 證監首提刑檢

【本報訊】證監會昨宣佈,首次就披露虛假或誤導資料以誘使他人進行交易的罪行,提出刑事檢控,涉案人是黃河實業(318)大股東、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黃達揚。黃河實業於07年5月15日公佈,黃氏以3.91億元將9.9%股權售予荷蘭銀行,但實際上黃氏同時與荷銀另外再簽訂兩項協議,黃河實業卻未有披露。
記者:龍婉嫻

黃河實業未有披露的,其一是荷銀可於3年內以同價將該批股票售回給黃達揚;另外黃氏售股所得,在荷銀找到第三者接手該批股份或回售給他之前,只可存放在託管賬戶,不得動用。

向荷銀售股 谷高股價

這宗借名谷高股價的交易公佈翌日,黃河實業復牌,股價飆升了31.25%。黃達揚在出售股份予荷銀前,持有黃河實業40.62億股,當日他以0.71元出售約5.5億股舊股予荷銀,持股量降至35.11億股,但據該公司今年1月22日公佈的中期業績報告,其持股量又恢復到40.62億股,估計荷銀已行使了售股權,將該批「蟹貨」售回給他。黃河實業昨收報0.1元,無升跌。
證監會指出,黃河實業07年5月15日發出的通告,並無提及存在另外兩份協議,因此構成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披露。對荷銀而言,這宗交易可說是全無投資風險,但公眾則相當可能被通告所誤導,以為荷銀看好並入股黃河實業。

未披露回購股份協議

另方面,證監指黃氏完全知道,而且罔顧黃河實業未有披露另外兩份協議,而該通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投資者購買黃河實業股份,或相當可能會維持或提高該公司的股價。
對於黃氏被證監以虛假或誤導資料,以誘使他人進行交易罪作出刑事檢控,黃河實業於本月17日的通告內,只簡單表示接到黃氏通知,指他遭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及303條指控,事涉「07年5月15日本公司發出的公告和新聞發佈中遺漏了若干訊息之傳票,而他就此事宜正在採取法律諮詢」。
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凡虛假及誤導陳述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