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提修訂 書刊最多複印500頁

版權條例提修訂 書刊最多複印500頁

【本報訊】政府將就《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書本、報刊等版權文物定下可影印複製上限;即報刊等出版後兩星期內,最多影印數量為500頁,超過限制即屬違法。有教育界人士認為有關規範過於繁複,促請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之時,亦需兼顧不致窒礙教學知識的流通。
昨日提出的《版權條例》修訂,放寬現行檢控侵權的範圍:報章、雜誌及期刊,在任何14天內,最高的複製或影印數量為500頁A4紙;至於書本或期刊,在180天內複製或分發書刊頁數超過25%,每次影印均要計算有關書刊的零售價,累積逾6,000元亦屬犯法。

超過限量屬刑事罪行

現行《版權條例》於07年通過,規定任何人士複製書本、雜誌或期刊版權作品作商業用途,即使只影印一頁均可被刑事檢控。
政府發言人表示,新修訂一旦通過,任何人若未經版權擁有人特許的情況下,定期或頻密複製及分發版權書刊作業務使用,導致版權擁有人受到經濟損失,便屬侵權行為,若超過新規定的數量限制,則屬刑事罪行。
香港兆基創意書院校長葉建源認為,新規例的規限較複雜,一般中小學沒有足夠人手計算是否超出規定,加上課程上應用報章及雜誌的資料需求極大,希望政府在保障知識產權的同時亦需兼顧教學知識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