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喜歡利用長假期出外旅遊,隨着巿民對投保旅遊保險的意識加強,令投保人數上升,但不少投保人卻忽略了履行保單條件,例如條款要求受保人對個人財物採取合理保護及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止個人財物損失或損壞。
必須合理保護財物
以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個案為例,毛小姐到澳門遊玩,出發前購買旅遊保險。她到達某景點,將腰包放在長椅子上,然後到數呎以外的地方拍照,結果腰包遺失。她立即報警,報稱內有首飾、名貴手錶、手提電話和一萬元現金,回港後向保險公司索償。
由於旅遊保單條款訂明:「被保人需以謹慎的態度及採取合理的保護行動,以防止意外、受傷、疾病、遺失或損毀的情況發生」。以毛小姐的情況,她將腰包隨便丟在長椅上,遺失財物的機會大大提高。換句話說,由於她未有對財物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認為投訴人違反了保單規定,不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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