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工傷 僱主身份不明基金管理局變被告

散工工傷 僱主身份不明
基金管理局變被告

【本報訊】地盤散工05年受僱到愉景灣開工時,左手兩隻手指被大石夾傷,入稟申請工傷賠償。惜因僱主身份不明,法律援助署代散工追查四年,仍未能確定僱主身份,遂依例向法庭申請,將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稱基金管理局)代替僱主,列為被告受審。區域法院昨批准有關申請,成為首宗同類案例。

原告傷勢輕微

判詞指出,原告蔡宗格自04年起替「老闆」任地盤散工,定時到老闆指定地點領現金薪水。05年3月9日,他受老闆指示到愉景灣一間獨立屋裝修,在搬大石時,左手兩隻手指被夾傷,遂向勞工處求助。惟他只有發薪地點及老闆的聯絡電話,連老闆的全名也沒有。法援署代他追查四年仍未能確定僱主身份,遂按《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入稟申請將基金管理局列為被告。
辯方表示,這是首宗將基金管理局列作被告的案件,如開先例,怕找不到僱主的受傷工人都會以同樣方法入稟追討,引起訴訟潮。但法官黃慶春昨在判詞指出,原告傷勢輕微,只因傷喪失1.5%工作能力,他由法援署代表,動用人力物力追查僱主身份,同樣虛耗公帑,故批准將基金管理局列為被告。
案件編號:DCMP7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