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開會須14天前通知

法團開會須14天前通知

讀者梁先生反映,其大廈法團近日在短時間內出通告通知業主開會,商議有關是否繼續聘管理公司。由於時間倉促,業主匆匆通過會議。梁先生欲了解,法例有否監管法團張貼通告至召開會議的時間,以及是否每次聘請管理公司也需要招標。

豁免招標三項規定

民政事務局回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法團秘書須在召開業主大會至少14天前發出會議通知。至於採購方面,如採購額超過20萬元或每年財政預算的20%,便要經業主大會決議是否採納標書。如打算續聘管理公司或供應商,並同時能符合以下規定便可豁免招標。
1.供應商是法團當時正聘用的。
2.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服務與擬繼續採購的同屬一類。
3.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決定不進行招標,按決議所列明的條件向供應商取得貨品或服務。
檔案編號:0318106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tnext.com/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tnext.com/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