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港、澳、台網民喜愛的點對點分享軟件FOXY,被台北板橋地檢署裁定涉嫌侵犯音樂、影片版權,侵權金額高達58億元新台幣(下同.約13.3億港元),控方以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推出軟件的科技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有台灣網民昨日發現已經不能用FOXY搜索、下載檔案,香港則未受影響。
台北板橋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景昌資訊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憲明(55歲),透過美國Macsense公司開發中文界面FOXY軟件,並將軟件放在網站,供人下載,使用者透過輸入關鍵字,便可搜尋及下載音樂、電影、文件、圖片及電腦程式等。
控方又稱,李憲明與景昌公司不斷改良軟件,更在網站開設網上商店,發售可以儲存、播放由FOXY下載音樂檔案的裝置,同時接洽網路廣告,每月分享約12萬元(2.75萬港元)收益。
李憲明為防止使用者只下載、不上傳,還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上傳的特殊功能,在增加軟體使用量的同時,也令用戶合法購買的歌曲、影片檔案大量散佈。
公司落閘停業
控方早前調查4名被版權持有人起訴的使用者,發現他們用FOXY分享歌曲、電影,但使用者卻不知檔案被強制分享,於是將矛頭轉向FOXY經營者。控方查出,FOXY至少已使21間唱片和電影公司的400多首歌曲及100多部電影被非法下載,損失約58億元。
景昌資訊科技的登記地址在台北縣永和市環河東路,日前公司大門已落下捲閘,重門深鎖,按門鈴無人回應,登記的電話也是空號,台灣傳媒調查發現,景昌已處於「停業階段」。
這是台灣第三次起訴點對點分享軟件,之前控方曾起訴提供音樂下載的KURO及ezPeer,而這兩個軟件的經營商與版權持有人達成和解、改為收費合法下載後,FOXY則成為台灣最流行的分享軟件,同一時間平均有30至50萬用戶同時使用。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