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離家出走紀錄的9歲「百厭星」,前晚在荃灣大窩口邨寓所被母親「籐條炆豬肉」責罰後離家出走,通宵遊蕩七小時才被巡警發現帶返警署。警方在其寓所找到女戶主,她直認打仔及沒有報失蹤尋找,警方以涉嫌虐兒將她拘捕。 記者:潘志能
警方稱,昨清晨6時許,警員巡經城門道城門谷泳池對開,發現一名男童在遊蕩,於是上前查問。男童身穿長袖衫褲沒有表面傷痕,他表示家住大窩口邨,前晚11時許被母親用籐條責打,於是離家出走。警員隨即將他帶返荃灣警署,再召救護車送院檢驗。
承認因管教體罰
另一方面,警員在據報單位尋獲姓蔡女戶主(33歲),她承認因為管教問題體罰兒子,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虐兒將她拘捕帶署。現場消息稱,9歲「百厭星」已非首次被打後出走,只是母親從沒報警;前晚兒子通宵不歸,蔡婦同樣「懶理」沒報警尋找兒子。
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批評,體罰是不適當的教仔方法,任由孩子離家出走「自生自滅」相當錯誤。雷太指出,教導孩子一定有難度、有挑戰,家長必須要終身學習,掌握非暴力方法,向孩子解釋錯處,適當地讓他們承擔後果,最緊要還是平日多溝通,保持良好的親子關係。有家長以為體罰可收阻嚇之效,但其實孩子只會設法逃離現場。至於家長任由孩子出走,特別是年幼孩童在街上遊蕩,有可能發生意外,到時家長恨錯難返。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體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屬犯法可被檢控,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