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大中 台灣《蘋果日報》總主筆
位於香港的親中政經風險顧問公司,針對亞洲和美國澳洲做年度貪污評比報告,宣佈二○○九年貪污最嚴重的前三名是:印尼、泰國和緬甸。台灣排第八。最清廉的國家和地區依序是:新加坡、香港和澳洲。在十項評比標準中,台灣的外商認為國家級政治人物與地方首長貪污最嚴重,其次是一般私人機構。
有一天超越印尼
國家級人物當然指的是陳水扁家。地方首長包括立委、議員、民代,從買票到包工程、利益輸送、關說圖利等,無役不與,吃乾抹淨而後已。所以才閹割《公職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還搞成山寨版。陽光法案到處打折稀釋,台灣的貪污指數當然居高不下,會有一天超過菲律賓和印尼的。
國家管的越多,貪污就越風行,這是有統計上的正相關。貪污會造成交易成本不正常增加,傷害自由市場;在社會面會醞釀仇恨政府,動盪不安;政治面則損害公平正義的實現,破壞國家權威。更深層則摧毀公共道德,上下交爭利,形成舉國無恥。
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周初審通過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其中的限制顯示心不甘,情不願,隨便交差了事。既敷衍了馬總統,也唬弄了全國人民,非常令人失望。
其要件首先是:必須為貪污被告才可使用這條罪名。如果貪很多,沒被告,檢察官就不可以追查官員無端多出的財產。換句話說,只要貪官們撒錢擺平相關人員,貪再多即使檢方懷疑,都不能引用這條法律。這與其他國家的處理方式很不同。其他國家官員戶頭是透明的,只要突然多出很多錢,檢調即可主動調查起訴,要求說明,不需要等有人來告。
其次,不溯既往。法律制訂上只要符合條件的確可以不溯既往,無可厚非,但就放過了陳水扁,他因此可以拒絕說出財產來源。為了保住過去國民黨執政時多如牛毛的貪污公職人員(包括立委、民代),只好放過他們痛恨的阿扁。這是魔鬼的交易,很下流。
國民黨立委一路力抗此條的通過,當然是為了自己搞錢方便,但是卻言狡而辯地聲稱該法違背「無罪推論」原則。如果真的違背,老牌法制國家英國怎會有財產來源不明罪?英國的法學素養會比台灣不學無術的爛立委們差嗎?官員須主動說明財產來源不是有罪推論,而是合理懷疑;舉證說明了就沒事了。況且,各國對公職人員都有比人民更嚴厲的標準和門檻。
政壇太多陳水扁
還有更好笑的。國民黨有立委抱怨,立委沒有退休金,卻受財源罪約束,「好的沒份,壞的有份」,言下之意很不公平,很受委屈。那個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有退休金?沒退休金就可以「財產來源不明」嗎?沒退休金是人民對不起你們,所以是你們財產來源不明的正當性嗎?這老兄不小心說出了國民黨立委們反對財源罪的真正用心。換言之,立委們覺得既然沒退休金,當然可以合理貪污啦。
也是為了讓立委放心通過,才做出這麼大的妥協,立委還是不爽,可見搞錢對他們多重要。台灣政壇有太多的陳水扁。由這次立法事件可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