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新聞辦昨日發表洋洋灑灑2.2萬字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簡稱《人權計劃》),新華網、搜狐、網易等網站的標題都突出「嚴禁刑訊逼供」,與官方聲稱這是第一次制訂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並不相稱,有網民的回應頗為精采:「不看廣告看療效。」
中國當局自1991年至2005年已發表六份人權白皮書,為飽受抨擊的中國人權狀況辯解。今次改用《人權計劃》為題,雖着眼今、明兩年的發展,但可操作的細節基本欠奉,如果對照中國憲法及聯合國人權公約,更可以發現,公民的選舉權已被限制甚至剝奪。
只提參與權避談選舉權
中國《憲法》第34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規定,公民有權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是,《人權計劃》只提及公民的參與權,避談選舉權。
更荒唐的是,面對民眾提升直選人大代表及官員級別的呼聲,面對獨立人士參選人大代表所受到的打壓,《人權計劃》所提出的「兩個提高、一個擴大」完全是反公平、着眼於操縱的選舉規劃。
「適度」提高基層代表
所謂「兩個提高」,包括「適度提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歸國華僑、婦女、基層工人、農民與農民工代表的比例」、「適當提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實職、尤其是擔任正職幹部的比例」。何謂適度、適當?自然是黨(中共)說了算,而且,能入選的自然是「黨叫幹啥就幹啥」的人士。
所謂「一個擴大」,是「擴大城市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覆蓋面,到2010年爭取達到50%」。可憐啊,城市居民的選舉權只能達到居委會這一級,而且還限制在50%的範圍,這就是中國對人權的保障?這就是中國人權的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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