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長來函 - 左丁山

稅務局長來函 - 左丁山

本欄於四月六日寫「廠佬呼救」,有關稅局向大陸港商追稅一事,稅務局長劉麥懿明女士反應迅速,於四月九日以傳真方式,送來覆函。如果左丁山將來函節錄或以一貫行文方式寫出嚟,恐怕引致誤會,令人誤解劉局長嘅意見。諗諗吓,不如全文照登,等各位廠佬參考。全文如下:
「就貴專欄4月6日『GG細語』──廠佬呼救一文,提及一位自稱『廠佬』的讀者指稱稅務局追回過去七年一直減免的『離岸寬免』一事,本局希望作出澄清,讓讀者了解類似個案的實際情況,和《稅務條例》中相關條文的詮釋和運作。
一直以來,香港奉行以地域來源作為徵稅原則。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只有來自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盈利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根據法庭的判決,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按有關個案的事實決定。一般來說,須就利潤和有關交易的性質,查明納稅人賺取利潤的活動,以及納稅人在何處從事該等活動。
從貴專欄上述的讀者來郵得知,該讀者是在中國內地設廠。據本局理解,港商在內地設廠,主要有兩種營運模式──『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的營運模式,是港商與內地一些單位合作,將材料運入內地,並提供機器和其他生產工具,以及管理人才,再支付加工費和租金予內地單位,把來料加工成為製成品。在製作過程中,所有原材料和製成品的擁有權均屬港商,而製成品須全部運回香港,不得內銷。因此港商整體上會被視為經營製造業務。
就『來料加工』來說,由於製造活動一部分在香港進行,另一部分在內地進行,根據案例,有關的製造業務利潤可作攤分,其中只有在香港執行相關活動而產生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為計算源於香港的利潤,稅務局採用切實可行的評估方法,按50:50的比例攤分,只就港商百分之五十的製造業務利潤,徵收利得稅。這做法早已詳細闡明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供所有納稅人和會計界人士參考。(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