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決定修訂法例,容許所有在囚人士,不論刑期長短及判刑類別,與市民同樣享有選舉投票權。合資格的在囚選民將在監獄內設立的票站投票,並能夠接收一般選舉資料,但當局尚要研究是否容許候選人親自到獄中拉票,但要避免保安出現問題。
綜合從意見書、民意調查及諮詢會收集的意見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決定修訂法例,開放特首、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投票權予所有在囚人士,認為此舉除了能保障在囚人士的基本政治權利,亦可協助他們更生、重新投入社會。
安排監獄內投票
截至去年12月底為止,近萬名在囚人士中,只有約5,000至5,400人合資格登記選民,而已經登記者則只約有1,200人。當局會在本月向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建議,並爭取在7月休會前完成主體法例的審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署理局長譚志源昨指出,會安排在囚人士以服刑前的最後居住地作選民登記地址,同時會安排他們在監獄內投票;雖然當局會保證在囚選民得到選舉資訊,但仍在研究是否安排候選人到監獄內拉票,但要避免監獄保安出現問題。
一直為在囚人士爭取投票權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認為政府做法合理,投票權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不容無理限制,相信此舉有助在囚人士更新,重新投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