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陳太於今年初,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了她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到外地居住不久,發現自己懷有身孕,而且極不適應當地生活,故想回流返港重新開始。她閱報發現有人因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而被判罪名成立,令她非常擔心會否因回流而被控告。另外,陳太指暫時雖沒有經濟壓力,但希望待小孩稍大後,再重投社會工作,不知會否需要「過冷河」呢?
答:強積金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而設,所以成員必須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算權益,但若成員已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又或是永久離開香港、由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積金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及1年內沒有作出任何供款,並無意在將來再工作,均可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非蓄意欺瞞不會被控
至於陳太所指的案例,是因為有關成員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惟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該成員蓄意作出虛假聲明,實非永久性離開香港,故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條,因而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及罰款。
不過,只要陳太有理據,證明當時並非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則毋須擔心會被積金局調查或檢控。即使日後回流返港,陳太亦可再次工作,不設「冷河期」之餘,亦毋須預先向積金局申報。
重投職場須再供款
陳太若再次投身職場,要留意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現時每月入息5000元或以上的僱員,僱主及打工仔每月的強積金供款金額為有關入息5%,上限各1000元。
此外,要特別留意,強積金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終身只可使用一次,並須在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監誓員/公證人/太平紳士面前作出宣誓,由他們於指定的申請表格上簽名作實,方為有效。
積金局發言人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以不法或提供虛假聲明提取累算權益。